破产清算
企业因严重亏损,资不抵债,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。
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,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,则为自愿性申请;
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,则为自愿生申请;若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,则为非自愿性申请。
我国《破产法》规定,债务企业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,
应当说明公司亏损情况,提交有关会计报表、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。
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,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、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。
有些(如美国)对于非自愿生申请,要求无担保债权人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且其债权总额至少达5 000美元才能提出 申请;
若无担保债权人少于12人,则拥有无担保债权超过5 000美元的单个债权人也可提出破产申请。
在提出破产申请后,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,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:
(1)成立清算组。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,接管破产企业。
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,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。
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、清理、估价、处理和分配。
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法院的监督。
我国《公司法》规定,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①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;
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④清缴所欠税款;
⑤清理债权、债务;
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(2)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。
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,
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。
(3)召开债权人会议。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。
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,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。
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,
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/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。
(4)确认破产财产。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,主要包括:
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;
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;
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。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,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。
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,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。